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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扩至轻工纺织等领域
文章来源:人民网  2015.09.23
固定资产折旧优惠政策扩至轻工纺织等四大领域
  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,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,对轻工、纺织、机械、汽车等四个领域近20个重点行业的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,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。
  通知规定,对上述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、设备,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;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,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。
  通知同时明确,企业缩短折旧年限时,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折旧年限的60%;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,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。(李丽辉 吴秋余)
 
[编辑:姝臻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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